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七條和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條關于“工程”的定義是完全一致的
。兩法實施條例均表述為“前款所稱工程,是指建設工程
,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、改建
、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、拆除
、修繕等
;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,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
,且為實現(xiàn)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
、材料等;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
,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、設計
、監(jiān)理等服務”。
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
,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
,適用招標投標法
?div id="m50uktp" class="box-center"> !墩少彿▽嵤l例》第七條規(guī)定,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
、服務
,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,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及其實施條例
;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,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
。
什么是“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”?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三條規(guī)定
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
、設計、施工
、監(jiān)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、材料等的采購
,必須進行招標
。
依法進行招標項目的規(guī)模標準: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(guī)定》第五條規(guī)定,本規(guī)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(guī)定范圍內的項目
,其勘察
、設計
、施工
、監(jiān)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、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,必須招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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